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2026版)

为规范基金会公益项目或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认定的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未成立任何专项基金,无任何慈善信托,无任何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项目管理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公益项目或慈善项目(以下统称为“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项目的立项、管理与实施,不适用于对外提供服务收入等活动。

第四条 项目在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合规开展,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可持续发展及社会价值。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项目管理。需要事先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授权的项目,在获得理事会批准/授权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在理事会未举办正式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通过线上会议或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得理事同意。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项目的统筹与管理,可为每个项目指定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与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基金会战略、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项目协议,制定并实施项目具体工作计划;

(二)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基金会的统一制度,管理执行具体项目,优化管理和流程;

(三)由于基金会支持的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管理执行过程中要留足充分的灵活性和弹性,要有较为宽容的容错机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注重实质而非追求形式主义,注重思想而非只追求流程正确,注重议程设置而非明确的短期结果,以具体项目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利用基金会非常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

(四)关注人的发展,追求与真正有思考或创新能力的人或团队合作,鼓励合作方或受资助方将主要精力用于思考和探寻解决方案,避免合作方或受资助方将主要精力用于满足形式主义,例如,要求举办无实质讨论交流的开题会、结题会或评审会,要求报告必须有多少字数,要求报告必须是什么字体,要求项目主要承担者必须具有正教授或研究员的职称;

(五)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作为种子资金,鼓励合作方或受资助方寻求其他来源的资金,通过经验分享和资源分享为合作方或受资助方增强筹资能力,有助于团队稳定、团队成长和持续研究;

(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分享进行知识管理,注重隐性知识管理或软知识管理(避免单纯的显性知识管理的形式主义),持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完善项目管理体系;

(七)持续追踪项目相关领域的进展;

(八)按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或其他部门应为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财务管理支持、专家推荐等。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因基金会总体资金规模较小,可用于支持单个项目的资金较少,为尽量跟优秀团队或受资助方积极合作,应将主要精力用于求实,尽量简化程序,避免形式主义;

第九条 项目需经过立项申请和可行性评估后方可立项。立项相关文件不需要统一格式,具体内容根据项目的情况灵活调整,可从中择要选择部分内容:项目名称、设立背景、目的与意义、资源与能力分析、项目目标分析、公益性评估、风险评估、综合评估等维度。

第十条 项目可采取立项报告和口头汇报等形式,如形成书面的立项报告,应该简洁介绍要点,避免冗余繁杂的无效内容,不得要求必须多少字的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批准均可。如项目的设立或执行中涉及重大事项等必须由理事会批准的内容,应提交理事会批准,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必须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批准的,要由理事会决议。无须理事会决议的项目,考虑到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实际工作情况,为提高效率,可采取视频会议、微信/电子邮件沟通的方式先批准后补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设立后,项目执行团队或受资助团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风格和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项目资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开展、需要调整项目内容、需要调整实施重点的,应及时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与项目执行团队或受资助方密切配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时整合基金会内部资源,为项目执行团队或受资助方提供专家资源分享、筹资资源整合等工作,既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也为项目执行团队或受资助方的长期成长创造条件,鼓励项目执行团队或受资助方长期关注与投入该项目对应的领域;

第十七条 如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捐赠者的限定性捐赠,项目负责人配合秘书处做好与捐赠者的沟通和及时反馈。如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捐赠者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负责人配合秘书处做好与捐赠者反馈,并争取后续的非限定性捐赠;

第十八条 党建负责人、秘书处、秘书长和理事长均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重点监督内容为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项目履行信息公开要求,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方的监督与反馈;

第二十条 财务负责人以及代理记账公司通过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结算等方式,形成项目的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应进行项目审计。捐赠者有要求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要求的,要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的方式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捐赠方审计及内部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开展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参评人员可以是外部专家顾问或相关领域专业资格的人员,由理事、理事长、秘书长推荐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相关法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包括制度、通知和工作要求)有冲突的,以相关法规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北京长策经济研究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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